追蹤1    《涉貪污挪用公款 海南一房產公司老總受審》
  (詳見本報1月15日3版)
  □記者 陳標誌 
  本報訊 一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老總上任才一年,就接連遭員工實名舉報。檢察機關隨後立案調查。近日,瓊海市人民法院對海南華山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國有企業,以下簡稱華山公司)原總經理李某文犯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文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國企老總上任一年便遭舉報
  現年54歲的李某文,於2011年前後從西安調至海口,擔任華山公司總經理一職。2012年下半年,李某文被員工接連實名舉報至西安的總公司及海南有關部門。員工舉報的內容,包括李某文的經濟問題及華山大廈國有資產流失等多方面的問題。 2013年5月21日,李某文被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文犯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於2013年11月25日向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6月24日,時任華山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李某文,將該公司擁有產權的華山大廈部分樓面整體租賃給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租賃合同約定該公司每月5日前向華山公司交納租金、管理費13萬元,並代收承租商鋪上月使用的水電費。同日,該酒店管理公司又以內部約定方式,將該租賃合同整體轉包給該公司總經理高某某進行經營管理。隨後,該酒店管理公司將承租的華山公司商鋪陸續承包給16家公司經營。
  李某文因工作關係與高某某認識。2013年1月,高某某個人在瓊中和海口經營燈飾工程項目,因資金周轉困難,找到李某文提出向其個人借款30萬元,並允諾給予李某文利息。李某文同意借款,但考慮到自己資金不足,便與高某某商定,由高某某將該酒店管理公司應於當月交納給華山公司的2013年1月份租金、管理費及水電費約14.7萬元以李某文個人名義出借給高某某,餘款其另行交付。 
  之後,高某某依照其與李某文的約定,根據華山公司提供該酒店管理公司的2013年1月應交租金、管理費、水電費清單及相關發票,以領取現金到華山公司交付租金為名,從該酒店管理公司出納處領取該公司應該交納給華山公司2013年1月份租金、管理費、水電費合計146938.75元。
  2013年1月15日,李某文將其個人款項10萬元及從華山公司華山大廈物業管理部經理處領取的5.3萬元,在其辦公室一併交給了高某某。高某某於當天出具借條給李某文,記明其借到李某文30萬元至2013年3月31日止,到期還本付息共計36萬元。
  2012年1月,李某文與華山大廈物業管理部經理王某某商定後,將華山大廈部分房間和外牆廣告位出租,租金收入不入公司賬戶,而由王某某個人保管。其間,李某文自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共10次從王某某處取走上述租金共計90230元,其中於2013年1月15日領取5.3萬元借給高某某,餘款37230元被李某文據為己有。案發後,被告人李某文退繳贓款20萬元。
  貪污和挪用公款罪名成立
  瓊海市法院於今年1月14日公開審理該案。被告人李某文辯稱,其從物業公司借款辦公事不構成貪污罪,同時認為其利用總經理職責同意高某某延期兩個月交租金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擅自將公款199938.75元出借給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文還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公司資產出租所得而未入賬的租金37230元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據悉,被告人李某文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原標題:數罪並罰 國企老總獲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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