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劉清林 年滿18周歲的大學生沒有經濟收入來源在致人損害時, 其父母是否應該承擔先行墊付責任?12月8日,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71.34元。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父母承擔墊付責任的訴訟請求。
  1月19日,成年大學生劉某因瑣事與同村的老人王某在發生爭吵後相互拉扯,造成老人王某受傷,住院5天,並經法醫鑒定王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王某為此花去醫療費1500餘元,故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2355元,並且要求劉某的父母承擔承擔墊付責任。劉某父母以其子已成年為由,拒絕承擔墊付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劉某作為一名成年大學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劉某作為成年大學生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所以劉某的父母無需承擔墊付責任。
  雖然現實中大部分子女上大學的費用仍由父母支付,但是這隻是我國社會一種普遍存在的道德義務,只能認定是家庭成員間的互相幫扶或贈與,不應認定為是履行法定的義務。既然父母對於上大學的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那麼,劉某的父母就不應當是其撫養人,所以,劉某的父母無需承擔墊付責任。  (原標題:成年大學生致人損害 父母無需墊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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